Bread Crumbs: 生态视界 » 生态环境 » 正在浏览:企业在环境保护验收中需注意的几个问题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以下简称环保验收)是对建设项目建设和试运行全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环境标准、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状况及环境管理要求情况的系统检查和考核,是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和基础工作。环保验收是“三同时”管理制度的基础工作,是“三同时”验收主要的技术依据及技术支持,是对环境影响评价预测及其审批的检验。
但在实际工作中,企业环境保护工作多不能把所有的要求全部落到实处,给验收工作带来了阻力的同时亦把企业生产管理工作带入一个既要进行正式生产又因未通过验收而违法生产的两难境地。为了避免出现由于未进行环保验收或者验收未通过带来诸多其他问题,本文结合实际工作分析环保验收流程中的关键以帮助企业能够尽快通过环保验收。

一、 建设项目的基本范畴
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都没有对建设项目下定义解释,在不同的文件中有大致相同的范围列举。1986年,原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二条列举了“工业、交通、水利、农林、商业、卫生、文教、科研、旅游、市政等对环境有影响的一切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开发建设项目”。1987年,原国家计委、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颁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又补充了“机场”并对项目类型拓展为“新建、扩建、改建”项目以及“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等”。建设项目的概念来自于固定资产投资扩大再生产,凡是属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活动方式,大都可以纳入建设项目的管理范围,如房地产开发等。上述概念国家有关管理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理解和实施上都没有异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也在这个范畴内实施。

二、 环保验收的重要性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是在工程项目及其配套的环境保护措施都已竣工投产试运行后进行的,一方面核定环评中污染治理措施的可行性和实际运行状况,评价企业是否严格执行环保相关制度和环评批复要求;另一方面又实际监测建设项目污染治理设施的排污状况,用数据反应新污染源对环境的影响,为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建设项目提供数据支持。
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投产全过程可以分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设计、建设、试生产五个阶段。正式生产运行前环境管理的重要内容是要完成环境保护检查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防止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保护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第一款也规定:
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将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的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的第二十一条等法律对此都有类似规定。
另外,《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分别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验收或者延期验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环境保护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等三种情况做出了处罚规定。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是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和基础工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提供了科学依据,从而直接影响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的客观与公正,也影响企业自身环境管理的可靠性与长效性。所以,建设项目竣工必须对该建设项目进行环境保护验收。

三、 企业在环保验收中存在的问题
在实际工作中,并非所有企业了解环保验收工作,有的甚至对本企业的污染治理疏于管理。其存在的问题及可能导致相应的问题归纳如下:

  1. 企业无环境保护档案或档案资料不全
    环境保护档案是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各项环保制度落实和执行情况的记录和印证,环境保护档案保存、整理和统一管理直接关系到建设项目执行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和各项制度的连续性。
    环境保护档案主要包括: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及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地方环保局和主管环保局的意见或批复;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及有关部门的批复意见;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投资概算、资金落实和执行情况等方面的资料;污染源、相应治理设施及相应的管理、运行和维护维修制度;试生产申报材料及批复;为生产制定和执行的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和制度;制定和执行的环境监测制度;潜在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源管理和应急措施;有关曾发生扰民和污染事故的处理记录、采取相应防治的有关办法和为此制定及执行的有关规定。良好的档案管理帮助相关部门理顺验收思路,提高验收速度,从而很大程度上帮助企业生产管理及早转入正轨,而且在日常环境保护管理监察中起到重要作用,亦是企业行政管理能力的重要表现。
    另外,亦有企业担心部分业务秘密会在验收过程中泄露,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准则与廉政规定》对验收单位及其人员行为准则做出严格规定相关法律责任,从根本上打消企业的这些顾虑。
  2. 环境影响评价滞后,“三同时”形同虚设环境影响评价滞后仍是普遍现象。有些企业在环境影响评价之前,就已做好了初步设计,使得环境影响评价成了应景的工作。环境影响评价中许多问题受到初步设计的制约,甚至屈从于初步设计,失去了其应有的作用。在施工阶段,企业随意更改环保设计的情况时有发生(如:排气筒高度不够;布袋除尘设施改为单管旋风除尘设施,甚至有的改为简单沉降室;废水处理设施以简单的沉淀池代替等)。此类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落实环境保护工作的行为则是对后期验收工作的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等法律法规对建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做出规定,企业相关负责人应当熟悉此类规定,以免由于各种原因导致自身利益受损。
  3. 环境保护措施未落实,不符合验收条件部分企业在建设项目竣工没有达到环境保护验收的条件前,就仓促提交验收申请,现场调查才发现诸多问题,反而造成验收花费的时间更长,主要表现为:一是项目建设中忽视生态保护工作,未按环境影响评价及其批复的要求进行生态和植被恢复;二是本企业的绿化建设未按环境影响评价和初步设计的要求完成;三是对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的保护办法或处理办法没落实;四是环保设施无专人管理;五是未进行排污口标准化整治,排水管网流量计量装置、污水排口标志、监测设施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固体废物乱堆乱放;六是监测平台、监测孔不符合监测要求,环保设施运行及维修没有记录;七是试生产阶段未按有关规定进行申报并经批准,有些企业试生产期长达数年,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多次督促下,才提出申请验收。
  4. 只注重环保工程,忽略环境管理的“软件”环保验收首先是对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包括环境保护相关工程、设备、装置、监测手段、生态保护设施等。在实际环境管理中,除了这些环境保护设施之外,更重要的是环境管理的软件,即保证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工作和运行的措施,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各项制度、环境分享应急预案,也要同时进行验收和检查。
  5. 对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等措施的变更不以为然
    经济形势变化无常,企业有时会根据产品的需求对生产工艺进行适当的调整,或者因为其他原因应用了新的污染治理设备设施和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变化无可厚非,但是不同的生产工艺的产污机理不尽相同,新的污染防治、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潜在效果可能不明,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对此类重大改变做出相应规定: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企业如果需要对生产工艺进行重大改变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时候,需要执行重新报批程序。
  6. 不注重环保验收的期限由于各种主观或客观的原因,部分建设项目在环保验收工作阶段不能按时进行环保验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做出了了对建设单位提出验收申请的时限的规定,除了要求建设项目必须进行竣工环保验收外,还包括了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并且不可滞后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申请环保验收的时限必须是指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其3个月内,在此期限内不进行环保验收申请,即为不符合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要求。
    对已经投入生产或使用的项目,具备竣工环保验收条件的,建设单位要提出验收申请,环保部门要及时组织验收;对试生产超过3个月且不具备竣工环保验收条件的项目,建设单位要提出验收延期申请,经审批环评文件的环保部门同意后,方可延期。

四、 验收的条件
部分企业在申请验收前没有考虑建设项目竣工是环境保护管理是否符合验收的条件,从而导致在验收监测及验收报告编写由于条件不符而搁置,这直接影响到企业的正常生产计划的落实。《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对验收的条件做出了相应规定,其中企业关注较少的主要表现在:

  1. 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措施等已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或者落实,环境保护设施经负荷试车检测合格,其防治污染能力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企业在申请验收前需要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相关材料进行回顾,建设项目在投资建设之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其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包括的建设项目概况、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的分析和预测、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等方面是对新建项目从环境保护可行性及具体治理措施上进行的分析预测。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环评报告书的论证,审核其是否可以在特定区域建设而做出相应的审批。而环评终归是对建设项目建设后运行情况的预测,为建设项目污染治理提供可行性参考,主管部门的审批也是据此为基础的。环保验收监测则是在建设项目竣工后进行的,是实际情况的反映,以数据为基础,核定环评中污染治理措施的可行性和实际运行状况,认识建设项目竣工后对区域环境的影响,从而确认环评预测的正确与否,进一步为审批部门的批示做出数据回应。
  2. 环境监测项目、点位、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有关规定的要求。在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验收监测单位进行环保验收之后,监测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勘查,并对监测项目和点位进行调查,企业应根据监测单位的意见对此进行整改,保证验收监测正常进行。环保验收工作应该指派专门的联系人,并作为环境管理的专门负责人。

五、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程序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基本程序是:

  1. 需要进行试生产或者试运行的建设项目先向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试生产、试运行;
  2.  在试生产、试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并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
  3. 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如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进行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验收调查;
  4. 申请材料齐备、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组成验收组或者验收委员会进行现场检查和审议,提出验收意见并完成审批。

  通常情况下,企业在环保验收过程中的工作还需要做好充分的准备:

  1.  根据建设项目自身情况,对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对验收的条件的规定查找存在问题并及时整改;
  2.  企业在正式开始申请验收前必须要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等进行自查,对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其批复文件的要求并逐条落实;
  3. 订立完备的环境管理的相关制度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4.  整理完备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档案;
  5.  联系环境监测部门,对污染物治理及排放设施进行检查,对不合规范的采样及排放口进行整改;
  6. 试运行期间如果生产及污染物处理设施运行正常,联系监测部门进行环保验收监测;
  7. 在有相关资质的服务机构(环境监测站)完成编写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或调查报告后,连同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批复文件及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方案及竣工工艺流程图等相关资料提交审批部门;

六、 环保验收的监测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是监测机构在建设项目竣工后,对其工程建设情况及人员、机构、管理制度等进行的环境管理检查,并对其环保设施进行监测。环保验收监测是整个验收过程中重要的一个方面。通过在建设项目及其配套的环境保护措施都已竣工投产试运行后对污染源排放进行实测,一方面核定环评中污染治理措施的可行性和实际运行状况,评价企业是否严格执行环保相关制度和环评批复要求;另一方面又实际监测建设项目污染治理设施的排污状况,用数据反应新污染源对环境的影响,为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建设项目提供数据支持。
为了保证环保验收监测的顺利进行和监测的有效性,除了上述须注意的问题需要落实外,最重要的是建设项目(特别是工业生产型建设项目)的生产工况必须要达到相应要求。《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2000]38号)中对验收监测时的工况做了明确的要求:“工业生产型建设项目验收监测应在工况稳定、生产达到设计能力负荷的75%以上。对于确实无法短期调整工况满足设计生产能力的75%以上负荷的部分,验收监测应在主体工程运行稳定、应当在运行的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的条件下进行”。由此可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验收监测中的工况要求至少包括两个方面的涵义:即生产要求和环保要求。生产要求要满足稳定性和生产能力的要求;稳定性要求单位时间内的投入和产出要保持稳定性的状态,避免生产波动带来污染物排放状况的不稳定。生产能力即单位时间内的产出要达到项目审批的能力。环保要求即建设项目的污染物防治设施要处于稳定的状态,处理能力达到环评审批的能力。
要使建设项目生产工况能够达到相应要求,企业要根据试生产期间的实际状况,合理协调对污染物排放的监测时间,并从原料的投入量,产品的产量,水、电、汽、煤、油等的消耗量,“三废”的排放量,生产设施中的仪表(如压力表、温度计、流量计等)和检查操作记录及职工总人数与当班的人数等方面入手,尽可能保证满足75%的生产负荷。

  此外,我省非常注重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公众参与。在建设项目的环保验收期间需向受建设项目影响的周边地区发放公众意见调查表,了解公众对该建设项目在环境污染的防治及环境管理制度上的满意度。此举尤其考验建设项目在设计、建设和试运行期间的环境保护工作的情况,同样考验了建设单位与周边社区群众之间的关系。所以,建设单位必须多与周边社区民众沟通协调,认真考虑并落实公众提出的改善意见。

七、 对企业在环保验收期间的几点建议
综上所述,除了验收监测单位、审批部门认真履行自身职责之外,企业要加强自身环境管理与学习,有效促进环境污染的防与治,有效落实“三同时”制度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为此,提出几点建议:

  1.  要认真学习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在验收工作中比较重要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最新版本及《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除此之外,广东企业在验收时还应注意本区范围适用的法律法规,如《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04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正、《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项目环保管理公众参与实施意见>的通知》广东省环保局(粤环[2007]99号),2007年等;
  2.  把所有的环境管理资料整理成套,把三、企业在环保验收中存在的问题中第1点提到的所有文件同一归档,专人管理;
  3.  在申请验收前,对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自查是否满足要求。同时回顾研读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中提及的各项要求,尤其是环评报告批复文件中提及的污染治理的要求及执行标准等需要切实执行的各项要求,对照总结本建设项目实际落实情况,如有不足需抓紧整改;
  4.  验收期间需根据企业自身的生产情况,保证正常的生产状况下工况达到75%,同时污染物治理设施调试正常,并达到最佳运行状态。
  5. 改善与邻近社区和居民之间的关系,在环保验收监测期间必须有公众参与,调查公众对建设项目的意见和建议,如果周边社区居民对污染治理的建议得不到解决,则会对环保验收带来巨大的阻力。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是一个工作繁复,牵涉面广的过程,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验收决策过程中需要得到企业的支持和配合才能顺利的进行。环保部门与企业之间须互相理解、支持和配合,才能做到经济、资源、环境和社会的和谐统一,才能做到主管部门,验收单位和企业之间的和谐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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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dinf  Published in   生态环境  @  Sunday, May 23, 2010 2:12:37 AM
Tags:  企业  建设项目  竣工  环境保护验收  注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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